近年来,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不断完善,审计作为八大监督力量之一,一直是党中央高度重视的工作。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实现监督监察全覆盖,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的努力方向。而内部审计在各个企业、组织中承担着“自我监督”功能,是大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刚刚过去的2018年,中国发生了诸多大事件,标志着大监督体系的发展与完善已是大势所趋,而这些事件无不与内部审计行业息息相关。
2018年5月 - 中国共产党中央审计委员会成立
中央审计委员会是党中央层面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为全国审计工作提供有力指导。习近平总书记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担任副主任。2018年5月23日,中央审计委员会主任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强调,要拓展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消除监督盲区,加大对经济社会运行中各类风险隐患揭示力度。加强全国审计工作统筹,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要加强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加审计监督合力。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地方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本地区审计工作的指导。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之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陆续成立了审计委员会并召开了工作会议。自此,从国家战略层面确定了审计监督的重要地位。
2018年3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
2018年3月23日成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与“一府两院”平行,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公职人员”包括在各政党机关、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政协、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工作的人员、国企管理人员、公办教育、科研、医疗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监察委员会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这有助于整合监察力量,推进监察的全覆盖,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纪检监察工作与审计工作之间存在共通之处。中纪委在办理案件时,一般会联合公检法和审计机关共同办案。 而内部审计作为企业反腐的有生力量,当与纪检监察协作配合,在工作成果共用、监督信息共享等方面形成监督合力。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11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从法理上明确了内审在企业、组织内部开展反腐工作时的定位。
2018年3月 - 国家审计署职能优化
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的部分稽查职责划入审计署。具体为将国家发改委的重大项目稽察、财政部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国资委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审计署。这是审计监督力量整合优化的又一重要举措。
2018年1月 - 国家审计署颁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11号令)
《11号令》在内审职责范围和工作重点、内审地位和独立性的加强以及内审结果的运用等诸多方面为内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指导和制度性保障。
《11号令》指出,应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鉴于国家审计资源的有限性,审计机关在审计中,特别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三级以下单位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2018年1月 - 国家审计署颁布《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审法发【2018】2号)
《意见》指出,国家审计机关要将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纳入年度工作内容和考核内容。 在进行审计时,要将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等内容纳入审计评价的范围。积极推动被审计单位规范内部审计工作。
2018年9月 - 国家审计署成立“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司”
这标志着国家对内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将更加体系化和常态化。
2018年11月 -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国资发法规【2018】106号)
《指引》强调,企业要加强对市场交易、安全环保、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劳动用工、财务税收、商业伙伴等重点领域的合规管理。企业合规管理和企业内审,分别属于企业合规风险的第二道防线和第三道防线。企业合规管理是企业内审的评价对象之一。
2018年11月 - 南京审计大学“中内协内部审计学院”成立
学院的成立有助于将内部审计教育从职业教育向国民教育和学历教育延伸,培养社会亟需的高素质内审专才。同时,相关教育体系的建立,也标志着内审人员的培养走向了规范化、学术化,内审工作有规可依,内审人员的教育同样有章可循,有助于从业人员整体水平的提升,更好地服务于大时代中的监督体系。
对以上大事件的意义,容我再做一个小小的总结。拙见如下:
“顶层设计、党政合一” —— 由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亲自“挂帅”的中央审计委员会的成立,是我国现代审计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这有助于解决原有审计监督独立性权威性不够强、审计监督覆盖范围过窄的问题。 如原审计机关隶属于各级政府,工作中独立性受限,影响工作成效。中央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全国审计工作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有利于加强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直接领导、宏观指导。
“监督合力、资源整合” —— 一是有助于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社会审计一起共同形成审计监督合力; 二是有助于审计、纪检、监察、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等监督力量整合优化监督资源,以改善全国经济领域的监督力量分散、重复监督、监督空白等问题,有利于拓展监督深度,实现监督全覆盖。
“有章可循、规范实务” —— 《11号令》的颁布使内部审计的具体工作有了权威的参考依据,具有强制性。 而各级审计委员会的成立、国家审计署“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司”的成立以及审法发【2018】2号文的颁布表明,国家将通过各级党委、审计署和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持续性的指导和监督。
国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千千万万个企业。企业之于国民经济,就好比血管之于人体,根须之于大树。每个企业健康、有序地运行,正是国民经济稳步、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在当下之中国,很多企业已经告别了创业之初的野蛮生长,企业的目标也从生存转向了高质量发展,对稳定和健康的诉求更为强烈。企业运营,就好比修筑堤坝,而内部审计,就好比寻找蚁穴。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内部审计实时地查漏补缺,只有这样,千里之堤才不会一朝溃于蚁穴。内部审计对于企业的意义正在于此。
内部审计植根于企业内部,相比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更了解企业情况。内审工作可以触及到企业运行的方方面面,深入到每一个业务流程。内部审计是企业强治理、控风险、防流失、反舞弊的重要监督力量,通过揭示企业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缺陷、企业运行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及风险,进而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据此提出改善建议,最终有效地提升企业管治水平。
注明:本文转载自审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