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内部审计职业声誉,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升审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内部审计准则第1201号《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2014)、天津市审计局印发的《机关工作人员行为守则》(2017)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以下职业道德规范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克己奉公,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和勤勉。
(二)遵循诚信原则。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保持诚信正直。
(三)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作出审计职业判断;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按照规定参加审计后续教育;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使用职业判断,在审计报告中全面客观披露审计事项。
(五)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不得将审计中知悉的信息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六)忠于职守,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以下廉洁自律规定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自觉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在履行职责时保持廉洁自律。
(二)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审计公务的宴请、娱乐、旅游、健身等活动,不得收取被审计单位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以任何名义给予的钱款,不得享受被审计单位职工的福利品。
(三)不得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依规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分配与使用。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五)不得以个人名义或未经批准以审计组名义与被审计单位商谈审计事项处理意见,不得隐瞒、变更查出的违纪、违规事实,不得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
(六)在委托审计中,应按学校规定选择质优价廉的中介机构实施,不得接受相关中介机构的宴请、旅游邀请和钱物及有价证券。
三、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四、内部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规定,按照纪律处分等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五、本规定自2019年4月8日起施行。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以下职业道德规范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克己奉公,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和勤勉。
(二)遵循诚信原则。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保持诚信正直。
(三)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作出审计职业判断;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按照规定参加审计后续教育;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使用职业判断,在审计报告中全面客观披露审计事项。
(五)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不得将审计中知悉的信息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六)忠于职守,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以下廉洁自律规定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自觉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在履行职责时保持廉洁自律。
(二)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审计公务的宴请、娱乐、旅游、健身等活动,不得收取被审计单位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以任何名义给予的钱款,不得享受被审计单位职工的福利品。
(三)不得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依规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分配与使用。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五)不得以个人名义或未经批准以审计组名义与被审计单位商谈审计事项处理意见,不得隐瞒、变更查出的违纪、违规事实,不得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
(六)在委托审计中,应按学校规定选择质优价廉的中介机构实施,不得接受相关中介机构的宴请、旅游邀请和钱物及有价证券。
三、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