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审计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2019-04-13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做好审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经常接触机密,全体审计人员必须充分认识保守审计机密的重要性,必须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保守国家机密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遵守审计人员守则和职业道德,养成良好的保密习惯,做好审计保密工作。
第三条 审计部门必须经常对审计人员进行保密纪律教育,并对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保密范围:
1.专项审计工作的计划和部署;
2.涉及学校财经方面的重要统计数据和报告;
3.群众的检举、揭发、举报材料;
4.检举、揭发、举报人的姓名、地址及可能危害其安全的有关情况;
5.被审单位的商业秘密;
6.审计底稿、审计调查报告或审计报告;
7.未审结的违法违纪违规案件的有关情况,以及虽已审结,但未公布的违法违纪违规的案情和结论;
8.正在审计中的审计事项、审计结果及其审计资料;
9.学校有关审计工作的计划、总结、请示、报告中涉及需要保密的内容、有关记录;
10.其他应保密的事项。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加强保密观念,做到:
1.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2.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3.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4.不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
5.不随便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6.不携带秘密材料外出。
第六条 严格遵守秘密文件管理的有关制度,不得超范围借阅,不得将设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带回家,不得复印、摘抄、拍照和向外传播扩散内容,密件不得失控、及时使用及时归还。
第七条 加强审计档案的保管工作,明确档案管理人员。按照学校档案馆要求及时归档保存,对于尚未归档保存的审计档案资料,由档案管理员进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 加强对工作人员保密教育,增强保密观念,严格保密纪律。
第九条 发现情况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8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