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审计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19-04-1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申请、采购、使用、报废等各环节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处固定资产的管理是指在日常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包括从固定资产的使用、维修和报废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
第三条 审计处指定专人作为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员。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及与资产管理部门的沟通事宜。
第四条 个人为学校固定资产系统内个人名下资产的保管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修理责任。
第五条 审计处内部固定资产的调拨和转移等,由保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处领导审批。如发生工作调动情况,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条 审计处内部固定资产使用和维修时,须由保管人提出申请,由固定资产管理员进行汇总,提交处领导批准后,与相关部门联系办理手续;固定资产管理员应根据学校资产管理处相关程序对需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报废处理。
第七条 审计处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账、物、卡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
第八条 低值易耗品的预算、采购、保管、使用参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中相关流程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