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审计处印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9-04-13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处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以审计处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报告、通知等),以及需要审计处盖章的各类材料、申请、证明、情况及其他需要的用印事项等。
第三条 审计处公章代表审计处权力、凭信和职责。审计处公章名称为“天津科技大学审计处”。
第四条 审计处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登记簿,印章专管人员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并按规定手续用章。
第五条 印章存放必须安全可靠,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地点以外用印的,必须事先经处领导批准。专管人员因事外出,应将印章交审计处负责人管理。
第六条 审计处印章不得用于对外签订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
第七条 规范用印要求:
(一)严格审核: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制度。用章时应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了解用章内容,严禁未经处长批准擅自用印,严禁在空白文件、单据或纸张上加盖印章。用印件涉及保密的,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随便翻阅和谈论。
(二)规范用印:印章一般应盖在公文、公函落款的机关名称和发文时间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印文要求端正、清晰;印章名称与印件落款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8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