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校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党中央的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不断提高我校审计监督工作水平。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规范我校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客观、公正地考核和评价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促进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办国办2019年7月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审经责﹝2014﹞102号)、《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财﹝2016﹞2号)和《天津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津党厅﹝2014﹞21号)、《天津市教育系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津教委〔2016〕3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学校制度及决策部署,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学校资金、国有资产,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依规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对重点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重点审计近三年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必要时可延伸至其他年度。
第四条 审计处在依法实施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五条 审计处在依法实施审计时,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由党委组织部委托,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协调与审计对象
第七条 学校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党委组织部、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人力资源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联席会议时可增加列席单位。联席会议由分管审计校领导负责召集,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八条 审计对象为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具体包括:
(一)学校机关各部、处、室等职能部门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校内各学院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学校直属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以上各单位(部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正职领导干部,但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五)学校决定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审计计划与审计内容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充分考虑学校的中心工作、干部管理监督的实际需要、审计资源以及经济责任审计效用等因素,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作用,并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党委组织部结合干部管理监督工作实际需要,与联席会议成员协商后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计划;
(二)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党委组织部提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或相关会议同意后向审计处下达审计委托书;
(三)审计处根据党委组织部出具的审计委托书,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追加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党委组织部可以提出临时委托建议,由审计处报请分管审计校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不同岗位的领导干部承担的经济责任不同,具体审计内容根据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制度,参照有关规定确定。对同一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审计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决策部署情况,及本单位(部门)发展规划制定和重要事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及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各项收入的来源及分配使用情况;
(五)各项经费的预算及执行情况;
(六)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七)债权、债务情况,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八)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九)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为:
(一)进行审计立项。审计处应当根据本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和组织部门的委托,进行审计立项,报分管审计校领导批准后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二)制订审计方案。审计组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中列示的审计期间、审计重点或应当关注的有关事项,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报审计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三)送达审计通知。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交所要求的审计资料。特殊情况下,审计组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四)召开进点会。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人员参加的会议。会上进行被审计领导干部述职及安排审计工作等有关事项。
(五)进行审计公示。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公示时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
(六)实施审计。审计组采取下列方法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相关情况:1.书面或者口头询问被审计单位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2.检查有关文件、报告、内部管理制度等;3.审查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4.分析相关数据。在此基础上编制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七)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稿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八)审计处对反馈意见进行核实,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做出必要的修改,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定。
(九)报告审定后,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送达审计报告,向党委组织部报送审计结果报告。党委组织部向干部工作组会议汇报审计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述职报告,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学校制度及决策部署,落实本部门发展规划,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执行及效果,重要经济决策及效果,经济活动、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洁规定、以往审计整改等情况;
(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等资料;
(三)单位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资料;
(四)任职期间重大经济合同、协议和债权、债务等资料以及重大经济决策的会议记录、批准文件等;
(五)经济、经营活动相关的统计资料,以及有关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会计资料;
(六)有关固定资产的验收、调拨、维修、报废等环节的记录资料;
(七)任期内有关检查报告、审计报告、处理意见等资料;
(八)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 审计力量不足时,审计处可根据实际需要利用外部审计力量,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
第十八条 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据学校工作程序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处提请联席会议审议,经分管审计校领导审批后,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学校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职责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应承担的责任。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债权债务状况等会计责任审计评价;
(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及执行责任审计评价;
(三)重大经济决策责任审计评价;
(四)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及保值增值责任审计评价;
(五)遵守财经法纪及廉洁自律责任审计评价。
第二十三条 联席会议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行为包括:
1.本人直接违反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学校规定的行为;
2.贯彻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学校制度及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学校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3.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学校制度决策及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学校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4.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学校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5.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二)应当承担的领导责任行为包括:
1.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学校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2.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学校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3.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学校规定,或者造成学校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4.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部门、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学校规定的问题,造成学校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5.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与审计整改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参考依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包括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依纪依法依规受理问题线索、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研究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等。
党委组织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审计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对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和线索,向学校有关部门移送;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实施整改。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其现任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被审计单位需在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统计表》,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并提供落实审计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财务调整证明,完善审批程序,制定、修改或者废除有关规章制度的文件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领导干部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审计,并由其所任职务确定审计内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科技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修订)(津科大党发〔2019〕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