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天津市市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教育系统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实施办法》(津教委〔2016〕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审计旨在促进完善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控制机制,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应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全部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制度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应“全面把握,突出重点”,以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业务流程为切入点,采取重点抽查的方法,着重关注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关键业务,开展科研经费审计。
第二章 审计类型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审计包括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科研经费管理审计等类型。
第七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按规定上报科研经费财务决算前须经学校审计处审签的项目。
第八条 科研经费管理审计。此类审计主要是指学校审计处根据上级要求、学校对科研经费管理的需要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管理的科研项目进行的审计。
第九条 按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是指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前,按照经费主管部门的要求,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将要进行结题验收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章 审计组织与协调
第十条 根据科研项目管理需要,确定科研经费决算审签项目,由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一般采用内部审计方式进行,也可视情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十一条 列入学校年度审计计划的科研经费项目,每年由审计处出具审计项目数量建议,由学校相关部门委托或随机抽取确定审计对象。年度科研经费管理审计计划报分管审计校领导或相关会议批准后予以立项。科研经费管理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招投标规定自行委托审计。科研项目负责人需将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送交校审计处备案。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财务决算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准确;
(二)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在支出范围和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三)科研经费管理是否按项目单独建账核算,是否专款专用,有无弄虚作假行为,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转移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是否纳入学校财务处集中核算,统一管理,财务决算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是否专款专用;
(二)批复的项目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是否按预算(或合同)及时足额到位;
(三)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预算范围和标准,预算调整是否经审批,有无利用单笔额度、支出内容签字权绕开监管的情况,有无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学生助研津贴的情况,有无使用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的情况,有无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的情况,有无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的情况,有无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的情况等;
(四)科研合作(外协)项目是否按规定提出外协需求;是否主动申明与合作(外协)方利益相关情况;是否存在虚构科研项目或虚增科研项目合同金额的情况;有无违规将经费外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的情况。
(五)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严格、有效;
(六)设备、软件等物资采购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和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固定资产是否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七)科研项目预期目标及效益完成情况;
(八)其他需要列入审计的事项。
第五章 审计程序及所需资料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依据科研经费收支记录,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经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确认;
(二)科研项目负责人将经费决算报学校财务处审核签章,并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日的10个工作日前报送审计处;
(三)审计处自收到完整的科研经费决算审签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签意见;
(四)对于不具备审签条件的,通知科研项目负责人及时补充、修正相关材料,再次提交审计处履行审签手续。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资料
(一)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科研项目任务书;
(二)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批复表(含预算调整表);
(三)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表(需财务处盖章);
(四)科研合作(外协)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五)审签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管理审计程序
(一)进行审计立项。审计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立项后,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二)送达审计通知。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项目组负责人、所在单位及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发送审计通知书;项目组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交所要求的审计资料。特殊情况下,审计组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三)实施审计。审计组采取下列方法调查了解相关情况:1.书面或者口头询问项目组成员及其他人员;2.检查核实提交的审计资料;3.分析相关数据;4.依据科研管理相关文件,审查科研业务工作的执行情况。
(四)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发送项目组负责人、所在单位及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征求意见。项目组负责人、所在单位及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稿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意见。
(五)出具审计报告。根据反馈意见修订后的审计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科研项目主管部门送达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管理审计所需资料
(一)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科研项目任务书(含子课题);
(二)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批复表(含预算调整表);
(三)科研项目实施中相关协议(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加工测试协议等);
(四)部分科研项目经费会计凭证;
(五)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清单;
(六)项目结余经费情况说明;
(七)项目参与实施人员清单(包括姓名、年龄、职称、是否在职等);
(八)审计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项目负责人在审计结束后,应将审计报告提交审计处备案留存。
第六章 审计要求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处有权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反馈,科研项目负责人或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国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有关单位应按照涉密项目要求,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有与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